(2015)辰民初字第2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193-2号原告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5-142号。法定代表人陈学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清茹,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磊。被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座401-4层-067室。法定代表人丁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磊、北京六合逢春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兆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900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杨玉惠代理审判员 卢立国人民陪审员 张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