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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盛波与李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波,李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000号原告盛波,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奎,男,1975年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波与被告李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波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盛波负担。审判员  瞿明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亚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