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金信玉与金应示、李顺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金信玉,女,1956年1月2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船营区黄旗街道。被告:金应示,男,1972年5月8日生,朝鲜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被告:李顺子,女,1979年6月29日生,朝鲜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双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信玉诉被告金应示、李顺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信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信玉以与两名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信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祖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