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行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崂行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0515696-0法定代表人苗蔚,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义迅。委托代理人何玉良。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1号鲁信长春39-2-201。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在第3审判庭举行听证会,对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委托代理人何玉良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支付陈源等职工2014年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的工资,核计140975元。其中2014年5月份1人(曲永良1977元),合计1977元未发放;2014年6月份已经全部发放;2014年7月份4人(曲永良1913元、吕雪2156元、杨文博1530元、韩鹏飞1565元)合计7164元未发放;2014年8月份12人(黄选民8554元、于佳卉2538元、李彦芳2412元、陈伟硕2303元、刘瑞2924元、林四萍1000元、李希茜2924元、孙亮亮3500元、许玉云16**元、吕雪3156元、杨文博1391元、黄宝莉2837元)合计35139元未发放;2014年9月份13日(黄选民6262元、于价卉2158元、李彦芳2460元、陈伟硕2254元、刘瑞2826元、林四萍1000元、李希茜2990元、孙亮亮3500元、许玉云16**元、吕雪3156元、陈源1971元、刘奇1646元、黄宝莉1700元)合计33523元未发放;2014年10月份12人(黄选民8852元、于佳卉2259元、李彦芳2804元、陈伟硕3127元、刘瑞2776元、林四萍1000元、李希茜3761元、孙亮亮3500元、许玉云16**元、吕雪3156元、陈源2670元、刘奇2967元)合计38472元未发放;2014年11月份11人(黄选民5358元、李格格2200元、刘瑞3076元、王茜2760元、李希茜2826元、马成麟2464元、许玉云16**元、吕雪3156元、李彦芳500元、陈源360元、刘奇400元)合计24700元未发放。故申请执行人2015年1月4日作出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1月4日送达给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青崂人社催(2015)第3号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并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书中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青崂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青岛盛嘉隍朝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支付陈源等职工2014年5月、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份期间的工资,合计140975元。逾期不支付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明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人民陪审员 赵新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