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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32号原告卢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竹青、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31日在梁园区人民法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珂萌。婚后被告不照顾家庭,致使双方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王珂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一份。以上二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且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王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经庭审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3月1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8月17日生一女孩,取名王珂萌。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原告卢某某以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实属正常,彼此应多沟通,相互理解,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原告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