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165号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阿县三宝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兴磊、尹玉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阿县三宝阿胶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张兴磊,尹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东阿县三宝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姚寨镇杨北村,法定代表人:尹玉梅。被执行人: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汉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镇化工工业园东500米,法定代表人:黄黎。被执行人:聊城市未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顾官屯镇扒刘村西首,法定代表人:刘玉平。被执行人:张兴磊,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青年街146号2号楼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尹玉梅,女,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青年街146号2号楼3单元301室。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阿县三宝阿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设备等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9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