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雷与被告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雷,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杨春雷。被告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乙215号。法定代表人盛玉军。本院在审理杨春雷与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7.00元,保全费1200.00元,受理费减半收取1198.00元,合计2398.00元,由原告杨春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廖安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