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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委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委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住旬邑县湫坡头镇。被执行人王某某,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次申请执行80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4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赵 剑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