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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维礼诉雷斌、唐小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442号原告田维礼,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雷斌,男,汉族,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被告唐小明,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县人,住资阳市安岳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号乌江大厦*楼。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维礼诉被告雷斌、唐小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维礼承担。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胡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