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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郝立旗与张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旗,张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136号原告郝立旗。被告张巍。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旗与被告张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旗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立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莫荻本案所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