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8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单松、陈巧琴、单义博与张银虎、许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松,陈巧琴,单义博,张银虎,许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839-1号原告单松,男。原告陈巧琴,女。原告单义博,男。法定代理人单胜利,男。被告张银虎,男。被告许明,男。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松、陈巧琴、单义博诉被告张银虎、许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010**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010**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依法对担保人辛利刚所有的豫AG92**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