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339号原告郝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海庆人民陪审员 侯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秀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