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家军与宁夏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军,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31267.75元(含执行费4797元),未执行标的33126.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韩 勇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董二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