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72号原告金江坚与被告徐再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江坚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再达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金江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徐再达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江坚工程款1446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92元,申请执行费211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0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