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金荣与尹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荣,尹成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7号原告:陆金荣,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号码342201196108011823,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尹成敏,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号码342201198007187941,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荣与被告尹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金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金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金荣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