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金荣与尹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荣,尹成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647号原告:陆金荣,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号码342201196108011823,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尹成敏,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号码342201198007187941,住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金荣与被告尹成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金荣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金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金荣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冯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