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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俊峰与俞晓君、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俊峰,俞晓君,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韩俊峰。委托代理人:刘洪君,北京市龙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晓君。被告: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A025号403E-7。法定代表人:俞晓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东海镇东海村。法定代表人:王智勇。被告: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龙杀路46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有。原告韩俊峰诉被告俞晓君、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俊峰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晓君、黑龙江方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广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鸡西东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俊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84元(原告韩俊峰预交),减半收取160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042元,由原告韩俊峰负担。审 判 长  宋 君审 判 员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