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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4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永涛与刘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涛,刘金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4837号原告张永涛,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302198610122831,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孟庄村422号。被告刘金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涛与被告刘金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永涛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