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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曾某,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光明,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原告曾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欠款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