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纪茂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涂国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湖北汉口精武农业发展崇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汉口精武农业发展崇阳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胜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应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3号案件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合并执行,故(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案件与(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73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