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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雨人民陪审员  唐世斌人民陪审员  冉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余秋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