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姜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雷 雨人民陪审员 唐世斌人民陪审员 冉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余秋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