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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