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罗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