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艳红与被告吴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黄艳红,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吴立朱,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红与被告吴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黄艳红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黄艳红负担。审判长张宏卿审判员李德林代理审判员张初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罗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