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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熊荣华与刘新贵、韦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655号原告熊荣华,住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刘新贵,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韦秋勤,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熊荣华诉被告刘新贵、韦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荣华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荣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元,经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熊荣华负担。其余的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熊荣华。审判长叶琪人民陪审员黄思霞人民陪审员贾颜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熊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