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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王忠民与青岛唯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民,青岛唯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997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民,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唯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漳州路东门一楼14-2号。法定代表人陆继承,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民与被执行人青岛唯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9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唯美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00元划拨至本院,2015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9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法直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