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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等与李静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李静松,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217号原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180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136-2。法定代表人杨枫,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蜀帆,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楠,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062-2。法定代表人傅国义,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蜀帆,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楠,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694-4。法定代表人张健,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徐蜀帆,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倩楠,重庆晓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静松,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代伟,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瑶,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法定代表人黄小洁,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与被告李静松,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街道香蕉园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富源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农业委员会、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河片区水库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