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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王付平与被执行人何映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平,何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付平,男,1967年12月17日生。被执行人何映斌,男,1955年9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付平与被执行人何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映斌现去向不明,且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付平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