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华与武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武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王华,庆阳市宁县人。被告武安安,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武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以其与被告武安安的借贷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王华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