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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蒋兴明与被告屈明莉、续晓莉、续晓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兴明,屈明莉,续晓莉,续晓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629号原告蒋兴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共享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王少飞,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屈明莉,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续晓莉,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告续晓琨,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龙,女,长城须崎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系被告续晓莉、续晓琨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明与被告屈明莉、续晓莉、续晓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兴明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蒋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兴明负担。审 判 长  夏丽娟人民陪审员  曹建中人民陪审员  黎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侯玉娇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