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与赵一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赵一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云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一妹,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莫军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普天装饰建材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