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应碧,罗雪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建材市场)A区4栋附1号。法定代表人朱妍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忠,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程浩阳。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11-1号。负责人陈传文,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浩阳。被告杨应碧。被告罗雪峰。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诉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罗雪峰、杨应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以案件各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重庆科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