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9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贤成与王精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成,王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9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成,男,1949年9���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王精宇,女,1964年3月8日出生,回族,铁路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精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精宇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贤成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案件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精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精宇存款52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