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碧涛与郭军、王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保字第053号申请人李碧涛。被申请人郭军。被申请人王丽。申请人李碧涛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郭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申请人借款。至201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计1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被申请人仅支付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至今尚欠本金及部分利息,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其位于荆州区拥军路名品街第3栋3层301室、第3栋4层401室房产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李碧涛已用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顺城街北侧1门5层1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碧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军、王丽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其位于荆州区拥军路名品街第3栋3层301室、第3栋4层401室房产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碧涛位于荆州区顺城街北侧1门5层1室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范志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