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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秦皇岛市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名下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秀山路四处房产等全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施设备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文登区。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