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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寿执字第00475号钮成胜、尹怀林:你俩与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俩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俩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日起按年利率11.07%的标准计付至本息付清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万元、执行费2.6854万元。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十字街支行收款单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