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余美霞与尹朝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美霞,尹朝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094号申请人:余美霞,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朝旭,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美霞诉被申请人尹朝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美霞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尹朝旭1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债权,并已提供担保。余美霞提供的保全线索:尹朝旭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项目部交付的合同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180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尹朝旭向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乐城创意国际贸易城项目部交付的合同履约、质量、安全、保证金10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尹朝旭其他等值财产、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菊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