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刑执字第1304号罪犯王证,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9日,四川省邻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王证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2010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广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案发后,王证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罪犯王证于2011年12月20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5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罪犯王证应于2020年4月1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王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2014年1月20日获监狱行政记功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20分,2014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6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证系累犯,其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线圈车间从事分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分130分,2014年1月20日获监狱行政记功奖励一次,折标准考核分20分,2014年1月20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标准考核分10分,累计获得积分16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