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8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570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想孩子受到伤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汝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