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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570号原告林某甲,女,汉族,1986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某乙,男,汉族,1986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不想孩子受到伤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汝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