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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中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琼中民初字第4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万宁市。被告王某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黎族,现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和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0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王某。我是二婚,嫁王某某时是带着一岁女儿来的。2014年5月28日,女儿和儿子抢玩具时打架,王某某就拿起小椅车朝女儿头上打,疼得女儿哭叫不停,我劝说他就殴打我,我和他争吵,他就拿起许多个大石头朝我扔打,我逃躲到王某一家后院,他也不放过,没办法跑去王某二小卖���打电话求助110,警方说这是家庭暴力,叫我们自己解决,后来书记、姐夫来劝解,他照样冲上来打我,叫我带女儿离开他家,马上去离婚,骂我女儿是野种,每次骂这种话我心如刀割。第二天,我没办法只好外出打工。6月12日回家割稻谷,15日要上班,他不肯开车拉我到某某农场场部,我只好乘坐村里人的车出去,但他追上来推我下车,把我的包撕破,我生气把他的摩托车推倒,他就毒打我。9月4日,他答应归还我女儿的出生证、预防证册,到了某某农场场部,他说已经放火烧掉了,最后一直开车想撞我,我跑到派出所才得解脱。2013年,买我哥的一万多个槟榔种到现在还分文未付。2012年我和王某某共同种了七百多株橡胶,饲养七头黄牛,种植槟榔三千多株,我希望把这些财产留给儿子,抚养儿子我无能为力,有家不能回。他从来不帮我交养老金,嫁给他受尽折磨��侮辱。经常喝酒耍酒疯,威胁打我,把家里的东西打破。我苦不堪言,我和他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一年多,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已经嫁过几个人家了。我不是故意打孩子的,原告拿柴火棍扔我,我才发火的,我没有去追原告,也没有打原告。原告说出去打工,其实是出去嫁人了,原告打工回家我看到她带金戒指和金项链,还听到原告和家人打电话神神秘秘的,我追原告是为了拿回我的存折,我帮原告抚养大女儿从11岁至16岁,小女儿从几个月养到6岁,我赚的钱都是原告花完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被告姐姐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0年10月12日共同生育男孩王某,2011年12月29日双方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夫妻共同财产有2013年种植的橡胶树600余株,无共同存款和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夫妻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尚能互相关心照顾。2014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从此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00元。另查明,原告系再婚,与前夫已生育两个女儿,与被告结婚后,两个女儿随原被告生活。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2份、声明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12月认识并恋爱,2011年12月登记结婚,期间生育了一孩子,婚前双方认识恋爱时间较长,彼此之间互相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能互相关心照顾,共同养育儿女,因此,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了一年多,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夫妻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称经常受到被告的家庭暴力,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综上,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符传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