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与周修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周修湖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高民初字第435号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住所地: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被告:周修湖,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与被告周修湖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青县黑里寨镇经家村村民一小组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董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