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马振东与秦皇岛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90号原告马振东,市民。被告秦皇岛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学院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东诉被告秦皇岛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振东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振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蒋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田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