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广友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003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广友,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被告人陈广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广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群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广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广友在其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六里���的家中吃饭时喝了约三两白酒。饭后,被告人陈广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皖KU9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去开发区新阳大道附近接小孩,当行驶至开发区新安大道与新阳大道交叉路口时,被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陈广友带至阜阳创伤医院提取静脉血血样,并委托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陈广友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阜阳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对被告人依法进行讯问的同步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友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广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晋皖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晓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