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翟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清,高宗练,翟茂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梁云清,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练,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翟茂前,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清与被告高宗练、翟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云清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