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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翟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云清,高宗练,翟茂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214号原告:梁云清,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杨夫胜,安徽杨夫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练,男,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翟茂前,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云清与被告高宗练、翟茂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云清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赵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