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李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李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8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翟建民,该分行行长。被告:李峰,男,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李峰下落不明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定保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