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市执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峰与被执行人白海瑶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峰,白海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135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峰,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海瑶,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哈密市鑫众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交付案款850元,每三个月交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会福代理审判员 田 仲代理审判员 车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