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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劲松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18号原告周劲松。委托代理人李耀东,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被告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陈晓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琰,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张岐辉,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周劲松诉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郑飞跃为本案第三人。本院曾审理的其他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唐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郑飞跃的行为系代表被告。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在发包方(即被告)所加盖的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新世界中心临时售楼处及样板间装修工程项目专用章和郑飞跃签字与上述案件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加郑飞跃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审判长刘桂云代理审判员赵海亮代理审判员胡心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王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