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0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174号原告:田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侯某,农民。被告:田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申请执行2015年以前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