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174号原告:田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侯某,农民。被告:田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申请执行2015年以前抚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