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何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仁和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女,1968年4月出生,彝族,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5年3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伍臣君,四���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9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洪明两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伍臣君参加第二次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被告人何某甲在一山上放羊时,拾得两个罂粟果实带回家中。2015年1月,被告人何某甲将拾来的罂粟果实种子种到其居住房屋左侧附近一荒地内,以便以后用于治疗牲畜痢疾等。2015年3月20日12时许,公安民警和仁和区布德镇工作人员查获该荒地内种有疑似罂粟植株,经走访系被告人何某甲种植,通过村社干部通知被告人何某甲。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到达案发现场,其主动承认案发现场的疑似罂粟植株系其种植。公安民警对该处的疑似罂粟植株铲除,被告人何某甲在查获现场予以配合,经现场清点共计1521株,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当场抽取其中部分植株,送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鉴定。经该标本馆鉴定,被告人何某甲所种植植物均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鸦片罂粟。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哥何某乙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庭审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计量笔录,抽样取证笔录,植物鉴定证明,被告人何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种植罂粟1521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何某甲在其哥的陪同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何某甲之丈夫患有疾病,请求量刑予以考虑等辩护意见,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天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