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202号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交易城b区402,组织机构代码62215141-X。法定代表人陈明云,总经理。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何文杰。本院受理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璧山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以本公司所在地辖区法院为管辖法院,而该合同顶部载明为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购销合同,故合同中的本公司应为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因此,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重庆市明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应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依据,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但要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重庆晨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审 判 员 杨世春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