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战华与周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战华,周子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蒋战华,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周子铭,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战华诉被告周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战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战华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战华负担。审判员 杜丽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