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正昌与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昌,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何正昌。委托代理人冉龙彪,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帝标E栋E5-26号。法定代表人张宇,公司经理。被告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昌诉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昌于2015年9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正昌申请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昌撤回对被告遵义东志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兴旭 关注公众号“”